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于2017年7月7日于槟城乔治市名英祠开放日所发表的声明:
槟州各姓氏宗联委应委派他们的律师,才能够以冷静的方式跟土地局商量,采取恰当的步骤,商讨如何在无须缴还地价的情况下,将爱情巷50号产业转到他们的名下,并以尊重法制为前提。
这个课题其实是一个法律课题,因此必须以冷静的方式处理及解决。作为一个政府,我们必需依法行事,不能为所欲为。在媒体上发声明、大谈政策或陈述申请某一事项之意愿,并不代表这就是所谓的“正式提呈”或申请。每一项申请都必需按部就班,当然,最重要的是,必需透过提呈证据及文件来支持各项论述。
我们认为应该把所有细节公诸于世,将所有来胧去脉讲出来,免得被断章取义及节外生枝。
有关槟州各姓氏宗联委要向州政府索回位于爱情巷50号的产业一事,我以槟州土地委员会主席的身份,指示土地局加快搜索,找出真正业主的实质证据,以便能够尽快将有关的产业及地皮,物归原主。
我们希望可以循法律途径搜出证据,找出真正的地主,然后让原有的法定业主在无需缴交地价、只需偿还所拖欠之地税及费用的情况,将地皮/产业还原给原主。
我们搜索出共三片原本看起来毫无关联,而实际上却互有相联的地皮,即:
1)洛155(Lot 155, Seksyen 19, Bandar George Town)- 爱情巷50号之产业所在地。
2) 洛 168(Lot 168, Seksyen 21, Bandar George Town)- 皇后街(目前为蜜枣店)
3)洛 164 (Lot 164, Seksyen 18, Bandar George Town)- 义福街(也即是现有的名英祠所在地)
Lot 155(爱情巷50号)
根据土地局所搜获的资料显示,洛155(爱情巷)之地皮,在1909年1月7日,高庭裁决委任5人,即 Boey Tiang Beng, Koon Weng Cheong, Tay Tiang Swee, Tay Boon Keat 及 Low Thean Mow 作为英寿记公司(Eng Siew Kee Kongsi)产业之信理员。
在有关的庭令下也阐明,英寿记公司之产业,其实包括2片地皮,也即是洛155(Lot 155, Seksyen 19, Bandar George Town)及洛168(Lot 168, Seksyen 21, Bandar George Town)。因此,有关的庭令,有效于这两片地皮(即爱情巷及皇后街之产业)。【这就是爱情巷产业与皇后街产业之间的微妙关联】
爱情巷50号地皮之信理员,从1909年1月7日之庭令之后,都未曾更改过(相信目前有关的信理员已不在人世)。
Lot 168(皇后街)
根据土地局所搜获的资料显示,基于高庭在1909年1月7日之庭令是针对2片地皮,即洛155及洛168,因此有关庭令下,5名信理员皆同属英寿记公司之信理员。
洛155与洛168唯一的不同之处是:在1950年3月6日,洛168(皇后街)产业出现了信理员之更换。新的信理员名单有 Chin Kim Weng, Tang Cheang Pow, Chee Kok Keng @ Chee Kok Peng, Gee Kok Weng, Chee Choong Beng, Ng Yook Koon, Chee Choon Kow, Yeang Hooi Chee 及 Ng Lean Fatt.
目前这片地皮/ 产业,为Meera 蜜枣店。
Lot 164(义福街)
根据土地局所搜获的资料显示,洛164也即是义福街目前名英祠之所在地,与皇后街洛168之产业的地主是同一批人,也即是新的信理员有Chin Kim Weng, Tang Cheang Pow, Chee Kok Keng @ Chee Kok Peng, Gee Kok Weng, Chee Choong Beng, Ng Yook Koon, Chee Choon Kow, Yeang Hooi Chee 及 Ng Lean Fatt.
【这就是皇后街产业与义福街名英祠产业之间的微妙关联】
这产业目前为名英祠,位于义福街。更重要的是,目前这产业也不是槟州各姓氏宗联委名下。
土地局搜索后的新发现:
v 在1909年之庭令下,爱情巷50号之信理员,其实同样管理皇后街之产业。意味着,各姓氏宗联委也不知道其实还有一产业。
v 皇后街产业的地主,与目前义福街名英祠之地主/ 信理员为同一批人,都是在1950年3月6日更换的新批信理员。
v 换言之,爱情巷50号之信理员/ 业主,依然是1909年1月7日庭令发出时之地主/业主,没有更改过。
为什么州政府就不能直接把爱情巷50号交给槟州各姓氏宗联委?
v 在不受争议下,将爱情巷50号产业割名给各姓氏宗联委并非不可行,只要各姓氏宗联委愿意依据当前市价,缴足100%地价即可。唯,这并不是各姓氏宗联委的意愿。各姓氏宗联委要的是州政府无条件免费将产业转至各姓氏宗联委名下。而州政府也愿意这么做,不过我们需要有法律的根椐。
v 在土地法典下,要政府不收地价将地皮转移,只能转给具有法定地位之原有地主名下。目前,不管是爱情巷50号、皇后街蜜枣店产业,以及义福街的名英祠,地主都不是各姓氏宗联委。
v 目前,州政府只持有这3片地皮的其中一片,也即是爱情巷50号,因信理员长期拖欠地税,产业遭政府充公。另2片地皮依然属于原有信理员(尽管所有信理员已逝世,但是在法律上地皮依然是他们所持有)。换言之,若他们具备法律地位,州政府是可以将爱情巷的地皮转给各姓氏宗联委(当然需还清过去所拖欠的地税及其他费用)。
v 所以,如果各姓氏宗联委能够将名英祠之地主/业主名字,转为各姓氏宗联委名下,就好办事(因为洛164义福街的业主也是洛168皇后街道产业之业主)。意味着各姓氏宗联委可以在1909年庭令下(爱情巷洛155地皮与皇后街洛168地皮属同一信理员)的条件,让州政府始能在不收地价(只须交费用及所拖欠的地税)的情况下,将爱情巷50号(洛155)转给各姓氏宗联委。否则只能用首长的权力“硬硬来”转名给各姓氏宗联委。
v 因此,州政府希望,各姓氏宗联委能够委派他们的代表律师 ,前来与州政府的法律顾问洽谈。只有通过法律的管道,具备了法律上的基础,才能让各姓氏宗联委如愿免费获得他们声称属于各姓氏宗联委的爱情巷50号之产业。(当然需还清过去所拖欠的地税及其他费用)。
总结:
我们的结论是,州政府也有意愿将产业转到各姓氏宗联委名下,并准备以不收地价的情况转名(只需交所拖欠之地税及其他费用),但这一切需要有法律的根据为前提。
要我动用政府的权力将地皮交给各姓氏宗联委,也要依法行事,目前我们也尽量从政府资料库中找证据,以便在我指示土地局官员及州法律顾问时,他们也心服口服,免得首长在没有证据下“硬硬来”一意孤行。
林冠英